民事诉讼保全可以提供初步证据,也可以不提供初步证据,看法院是否需要提供证据。
1、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,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(被告)转移、隐匿、变卖财产,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,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。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。
2、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,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。对当事(人)没有提出申请的,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、灭失或其他危险的,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。
申请书:
申请人:×××,男/女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出生,×族,……(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),住……。联系方式:……。
法定代理人/指定代理人:×××,……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×××,……。
被申请人:×××,……。
……
(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)
请求事项:
查封/扣押/冻结被申请人×××的……(写明保全财产的名称、性质、数量、数额、所在地等),期限为……年/月/日(写明保全的期限)。
事实和理由:
(××××)……号……(写明当事人和案由)一案,……(写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)。
申请人提供……(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、性质、数量、数额、所在地等)作为担保。
此致
××××人民法院
申请人(签名或者盖章)
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